隨著移動互聯網的深度滲透,過去遙不可及的“線上問診”、“遠程醫療”變得觸手可及。對于廣大診所經營者而言,這無疑是拓展服務半徑、提升患者黏性的巨大機遇。然而,機遇背后潛藏著不容忽視的法律風險——一個不經意的線上咨詢,很可能就將診所推向違規執業的懸崖邊緣。
1.一條微信引發的行政處罰
近日,山東聊城東昌府區的一起真實案例為所有診所經營者敲響了警鐘。該轄區內某中醫診所,在其《診所備案憑證》的診療科目中,并未登記“互聯網診療”這一服務方式的情況下,其醫生擅自通過微信這一常見社交軟件,為患者提供在線咨詢、出具診斷意見、開具處方,并最終郵寄相關藥物,完成了一次看似“便捷”的完整診療流程。
然而,這一行為很快被群眾舉報。經有關部門調查取證,認定該中醫診所的行為屬于“超出《診所備案憑證》登記范圍擅自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明確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最終,監管部門依據該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對該診所作出了“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這個案例清晰地傳達了一個信號:法律并非禁止線上診療,而是要求其必須在既定的規則框架內運行。任何未經許可、繞過監管的“線上便民服務”,一旦構成診療行為,即為違法。
2.什么是法律意義上的“互聯網診療”
許多診所醫生可能會困惑:我和患者在微信上聊聊天,解答幾個問題,也算診療嗎?關鍵在于行為本質,而非使用的工具。
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發布的《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互聯網診療被明確定義為:“醫療機構利用在本機構注冊的醫師,通過互聯網等信息技術開展部分常見病、慢性病復診和‘互聯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p>
從這個權威定義中,我們可以解讀出幾個核心要素:
行為主體是“醫療機構”:必須是已經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正規機構,個人醫生或無證場所不得開展。
執行主體是“本機構注冊的醫師”:必須是在該醫療機構執業注冊的醫生,確保了責任主體的明確性。
服務形式是“通過互聯網等信息技術”:無論是自建APP、官網平臺,還是利用第三方合規平臺,甚至包括微信等通用工具,只要用于下述醫療目的,均在此列。
服務范圍有嚴格限制:核心在于“部分常見病、慢性病復診”。這意味著,絕對禁止對首診患者開展互聯網診療。
因此,當診所醫生通過微信,不僅僅是回答“感冒了多喝水”這樣的健康咨詢,而是進行了問詢病情、分析癥狀、做出判斷、出具診斷意見、開具處方等一系列具有醫療決策性質的行為時,就已構成了法律意義上的互聯網診療活動。
3.診所如何合法擁抱“互聯網+”?
既然線上診療是大勢所趨,診所如何才能搭上這班快車,同時規避法律風險呢?答案是:先取證,后上崗;嚴格在規矩內行事。
第一步:資質申請是前提
已經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診所,若擬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必須向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發證機關(通常是所在地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執業登記申請。
申請流程:提交相關材料,等待審批。相關部門會審核診所的資質、人員、設備、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等是否符合開展互聯網診療的條件。
結果確認:只有在申請獲得批準,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完成了相應登記后,診所才依法獲得了開展互聯網診療的“入場券”。
第二步:依法執業是關鍵
取得資質僅僅是第一步。在日常運營中,必須嚴格遵守《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遠程醫療服務管理規范(試行)》以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以下幾點需特別關注:
嚴守“復診”紅線,杜絕首診。
這是互聯網診療不可逾越的底線。醫生在通過微信等工具與患者溝通時,首先必須做的是獲取并審閱患者既往的病歷資料。必須確認該患者此前已在實體醫療機構就同一疾病被明確診斷過,且本次線上服務是針對相同診斷的復診。例如,患者提供一個月前在醫院確診為“高血壓”的病歷,本次線上是咨詢用藥調整或取藥,這是允許的;但如果患者首次描述頭暈癥狀,要求判斷是否高血壓,則絕對不能接診。
明確自身角色,及時終止與轉診。
互聯網診療并非萬能。當患者在復診過程中出現病情變化、出現新的嚴重癥狀,或醫生通過線上溝通判斷現有信息不足以做出安全可靠的醫療決策時,必須立即終止互聯網診療活動,并明確引導患者到實體醫療機構接受面對面診查。這是對患者生命健康安全負責的體現,也是醫生規避執業風險的必要舉措。
規范電子病歷與處方管理。
即便是線上診療,所有的問診過程、交流記錄、診斷結論、處方信息等,都應當像實體病歷一樣,被清晰、完整地記錄并保存,形成符合規范的電子病歷。開具的電子處方必須符合管理規定,藥師審核等環節不可或缺。
注重患者隱私與信息安全。
使用微信等通用工具時,尤其要重視患者隱私保護。應盡量避免在開放的群聊中討論病情,傳輸病歷資料時應使用安全方式,并告知患者相關風險。有條件的診所應優先考慮使用符合網絡安全等級保護要求的專用醫療平臺。
4.給診所經營者的實操建議
主動學習,熟悉法規:診所負責人和醫務人員應主動學習國家及地方關于互聯網診療的最新政策法規,及時參加相關部門組織的培訓,做到知法、懂法。
流程再造,內部培訓:建立診所內部的互聯網診療服務標準操作規程(SOP),對所有醫護人員進行培訓,確保每一位員工都清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以及該如何做。
界限分明,規范溝通:在使用微信等工具時,建議將用于工作的賬號與個人賬號分離。在溝通伊始,就應向患者明確本次服務的性質(例如是健康咨詢還是復診診療),并履行告知義務,說明互聯網診療的局限性。
資質前置,手續先行:對于尚未申請資質的診所,若看好線上業務,立刻啟動申請程序,“邊做邊申請”或“先做了再補”的想法極其危險。對于已獲資質的診所,也需定期自查,確保運營持續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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